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6號
再審原告 齊孝平
再審被告 何偉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00 年7 月5 日本
院99年度簡上字第236 號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開確定訴訟事件所載為新
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5,29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