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天霖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陳天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有之財產,除為日常生活所需之必要花費外,不得為處分、移轉、信託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陳天霖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陳天霖行使,債務人陳天霖亦不得對除有別除權者外之其他債權人履行債務。㈢就債務人陳天霖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㈣就債務人陳天霖之所有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 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 例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茲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債權人正對債務人之財產 實施強制執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62865號、100年度司執 字第28770 號),本院斟酌聲請人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如附 表二)債權總擔保,為防杜其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 受償,並確保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聲請人之聲請, 並依職權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 月 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桃園縣平鎮市○○段74地號 │
└───────────────────┘
附表二
┌───┬───────────────┐
│編號 │ 債權人 │
├───┼───────────────┤
│ 一 │ 渣打銀行 │
│ 二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 三 │ 聯邦銀行 │
│ 四 │ 遠東銀行 │
│ 五 │ 中國信託銀行 │
│ 六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 七 │ 台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 八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