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陳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6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郭建賢(男,民國89年3 月5 日出生)」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建賢(男,民國89年3月7 日出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郭光復業於98年10月5 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光復業於97年11月19日死亡」。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世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