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361號原 告 王秭秀被 告 謝永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尚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 年9 月29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