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0年度,13號
TYDV,100,國,13,20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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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13號
原   告 黃逸珊
      黃徐玉權
      黃伯翰
      黃安瑀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徐玉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珊
被   告 林益州
      桃園縣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續字第二五五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林益州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現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續字第255 號刑事案件偵查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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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