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鍾于璇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湯文昇原名湯添財.
關 係 人
即被選任人 陳和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 月
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陳和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和廸」;理由欄第三段第二十一行關於「徵詢陳迪和」之記載,應更正為「徵詢陳和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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