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814號聲 請 人 阮氏竹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本票發票人為洪茂樟,並非晨旭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表明正確之相對人。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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