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814號
TYDV,100,司票,3814,2011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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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814號
聲 請 人 阮氏竹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本票發票人為洪茂樟,並非晨旭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表明正確之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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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