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668號
TYDV,100,司票,3668,2011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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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668號
聲 請 人 傅則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志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向相對人提示本件本票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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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