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0年度,10號
TYDV,100,司執消債清,10,20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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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顏文卿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至同上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貞君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許紜蓁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郭鳳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0 年度消債清字第8 號裁定乙紙 在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所載,債務人名 下僅有民國(下同)82年出產之重型機車乙輛,而本院於民 國100 年5 月1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主張應查詢債務 人配偶名下有無財產,以資判斷本件有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全可茲行使,另債權人會議同意就前開重型機車不予處 分返還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據本院查詢債 務人配偶綜合信用報告及96年度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 調件明細表顯示,其無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名下除薪資所得 外,尚有6 筆投資,每筆投資皆為餘股1 股,財產總額為新 臺幣(下同)19700 元,經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夫妻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縱經行使,亦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所定 費用及債務,本件應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有100 年8 月4



日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足憑。綜上,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 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 用及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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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