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902號債 權 人 孫德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煜城企業有限公司、高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系爭支票之背面(須有債務人高亨股份 有限公司之背面)。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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