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90號
債 權 人 琍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蓉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國企業有限公司、黃一剛即加豊企業社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益國企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表明債務人正確名稱(經查商業統一編號為00000000者為加
豐企業社,惟台端陳報者為加豊企業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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