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37號
債 權 人 友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悅龍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本金551,600 元之依據(依工
程合約書所載工程總價為189,000 元,
如無法釋明請改以189,000 元為請求本
金)。
二、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如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利息)。
三、表明就請求給付工程合約違約每日總工
程款百分之一計算是否為違約金及其起
算日和確切數額(如無法釋明請以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為起算日)。
四、陳報聯絡電話。
五、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記事未省
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