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537號
TYDV,100,司促,20537,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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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37號
債 權 人 友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悅龍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本金551,600 元之依據(依工
           程合約書所載工程總價為189,000 元,
           如無法釋明請改以189,000 元為請求本
           金)。
         二、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如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利息)。
         三、表明就請求給付工程合約違約每日總工
           程款百分之一計算是否為違約金及其起
           算日和確切數額(如無法釋明請以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為起算日)。
         四、陳報聯絡電話。
         五、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記事未省
           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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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