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495號
TYDV,100,司促,20495,2011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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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95號
債 權 人 孫德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六十甲建設有限公司、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支票背書(須有付款人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背
  書)。
二、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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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十甲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