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95號債 權 人 孫德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六十甲建設有限公司、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系爭支票背書(須有付款人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背 書)。二、陳報聯絡電話。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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