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756號
TYDV,100,司促,19756,2011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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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56號
債 權 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隆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計算利息,故請表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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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