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188號
TYDV,100,司促,19188,2011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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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1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鳳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戶籍謄本,並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究
  為李鳳蘭抑或李鳯蘭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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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