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188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鳳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戶籍謄本,並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究 為李鳳蘭抑或李鳯蘭。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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