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瑞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旻峰
相 對 人 有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有邦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惟 有邦國際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村里○○路校 舍巷30之11號2 樓,有有邦國際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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