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刑事),花簡字,91年度,20號
HLEM,91,花簡,20,200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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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二■C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筱君 女二十四歲( 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哲偉 男二十七歲(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U一二■C一七七■C二八號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蔡筱君王哲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各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癡掑葷暻滼■日。蔡筱君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補正花蓮市○○○路○ ○○號九樓之一為無人居住之建築物。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抭Q告於警訊、偵查中均坦白承認。
■邟i訴人林鷹汝於警訊中之指訴。
■妦{場照片二十三張可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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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