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3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應祥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緝字第1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應祥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17行刪除「以此法幫助殷祥公司逃漏營業稅額 」。
㈢犯罪事實欄倒數第3 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 」補充為「以此虛進虛銷之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 。
二、訊據被告胡應祥固坦承有於殷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殷祥 公司)之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上簽名,並提供證件,惟矢口否 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係受友人「王金德」之介紹而購 買手機云云。惟查:
㈠被告提供證件並於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上簽名蓋印,自有擔任 殷祥公司負責人之意;又殷祥公司填製不實銷售額之統一發 票15張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作為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的進項 憑證,使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附表 二所示公司共逃漏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82 萬1,069 元等 事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 關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 核清單、殷祥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設立 登記查簽表、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營業人設立事項表、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殷祥公司章程、殷祥公司之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申報書(跨年度)跨中心查詢 、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來 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銷項去路明細,是此部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將身分證件交予「王金德」,同意擔任勝祐公司之負責 人,此有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可按(偵卷第43、44頁參照 );然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事關個人隱私、財產及相關權 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 難認有何理由可隨意交付使用之,且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 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
亦必深入瞭解他人用途暨其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被告在交 付上開身分證件時,已為年逾40且心智正常之成年人,堪認 被告明知將此等物品交予他人,將其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對 該蒐集身分證件之人將可能以其為商業會計負責人之身分而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非法用途乙節,應有所 預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提供其所有之身分證件資料予他 人使用、登記為商業負責人。是被告所辯全不知情,均不可 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胡應祥為公司法上登記之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及稅 捐稽徵法所規範之公司負責人。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 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 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合先 敘明。
㈡核被告明知殷祥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事 實,仍共謀填載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附 件附表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扣抵營業稅款,幫助渠等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行為,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而被告既已為殷祥公司之負責人,就商業會計 法第71條之部分,自無論以幫助犯之理;而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 項本身即為幫助犯之規定,亦無須另論以刑法第30條 幫助犯之必要;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論以刑法第30條 之幫助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 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 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 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 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
㈣爰審酌被告以殷祥公司名義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且有礙 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嚴重影 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幫助逃漏之稅 捐金額為182 萬1,069 元;另參以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 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 懲戒。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胡應祥明知殷祥公司於 98年9 月間至同年12月間止,並未向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貨 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取得附表一所示公司所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共26張, 並將此不實之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記載於會計表冊上,再持 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殷祥公 司共183 萬2,837 元。因認被告為殷祥公司負責人,為納稅 義務人,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名之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連續逃漏稅捐罪云云。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結果犯,故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必納稅義務人使用欺罔之手段為逃漏稅捐之方法並因而造成 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屬相當(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42 號判決意旨可參)。又勝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無需 繳納營業稅,自無逃漏營業稅之事實,故無本身逃漏稅捐之 問題,此亦有財政部臺灣區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 表可按(偵卷第83頁參照);是勝祐公司既無逃漏稅之事實 ,檢察官認被告之行為有幫助勝祐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即有未 洽,又上開不實會計憑證應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所填製,而 非被告,故亦不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商業負責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被訴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惟依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示,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 ,應與上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 為無罪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正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項目│營業人名稱 │ 日期 │張數│銷售金額合計│逃漏稅額 │
│ │ │ │ │ (元) │ (元) │
├──┼──────────┼──────┼──┼──────┼─────┤
│ 1 │子子光電有限公司 │98年9-10月 │ 13 │19,596,889 │ 979,844 │
├──┼──────────┼──────┼──┼──────┼─────┤
│ 2 │禾笠興業有限公司 │98年11-12月 │ 13 │17,059,860 │ 852,993 │
├──┴──────────┴──────┼──┼──────┼─────┤
│ 合計 │ 26 │36,656,749 │1,832,837 │
└────────────────────┴──┴──────┴─────┘
附表二
┌──┬───────────┬──────────────┬──────────────┐
│ │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項目│ 營業人名稱 │張│銷售額(元)│稅額(元)│張│銷售額(元)│稅額(元)│
│ │ │數│ │ │數│ │ │
├──┼───────────┼─┼──────┼─────┼─┼──────┼─────┤
│ 1 │坤典企業有限公司 │ 1│ 180,000 │ 9,000 │ 1│ 180,000 │ 9,000 │
├──┼───────────┼─┼──────┼─────┼─┼──────┼─────┤
│ 2 │中瑋科技有限公司 │ 1│ 550,000 │ 27,500 │ 1│ 550,000 │ 27,500 │
├──┼───────────┼─┼──────┼─────┼─┼──────┼─────┤
│ 3 │昌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4│ 1,600,000 │ 80,000 │ 4│ 1,600,000 │ 80,000 │
├──┼───────────┼─┼──────┼─────┼─┼──────┼─────┤
│ 4 │典華實業有限公司 │ 3│ 1,110,517 │ 55,526 │ 3│ 1,110,517 │ 55,526 │
├──┼───────────┼─┼──────┼─────┼─┼──────┼─────┤
│ 5 │鑫億泉實業有限公司 │11│10,751,093 │ 537,556 │11│10,751,093 │ 537,556 │
├──┼───────────┼─┼──────┼─────┼─┼──────┼─────┤
│ 6 │務合實業有限公司 │11│23,359,742 │1,167,986 │10│22,229,752 │1,111,487 │
├──┼───────────┼─┼──────┼─────┼─┼──────┼─────┤
│ 7 │榮彰建設有限公司 │ 2│ 4,340,764 │ 217,038 │ 0│ 0 │ 0 │
├──┴───────────┼─┼──────┼─────┼─┼──────┼─────┤
│合計 │33│41,892,126 │2,094,606 │30│36,421,362 │1,821,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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