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52號
TYDM,90,訴,152,20110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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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龍
      吳瓏山原名吳榮松.
      柯進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8
日90年度訴字第1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龍吳瓏山柯進樹均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宗龍吳瓏山柯進樹因詐欺等 案件,不服本院90年度訴字第152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 起上訴,惟未附理由,爰依上開規定,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 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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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