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刑事),玉簡字,91年度,7號
HLEM,91,玉簡,7,200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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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玉簡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翔 男二十五歲(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U一二■C九六五四六六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緝字第二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黃志翔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所援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補充被告業經本院以九十年毒聲字第一0八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 治一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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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