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銘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銘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游銘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9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4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 開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4 月6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 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嗣於100 年8 月19日核 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8 月19日以法授 矯字第1000121124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 0 年11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 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11月7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