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502 號,偵查案號
:100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驗餘毛重均為零點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君因施用毒品犯行,分別於民 國98年2 月3 日、同年2 月17日為警查獲,並均扣得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各1 小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 小包,均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警於98年2 月3 日15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同慶路口為 警查獲;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再經警於同年 2 月17日13時1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27號前 查獲,其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經本院以98年 度毒聲字第29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用施用 毒品傾向,經本院再以99年度毒聲字第850 號裁定送強制戒 治後,並於100 年4 月22日強制戒治期滿出監,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同年5 月20日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 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其後並確定一節,有該裁定、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 在本案上開為警查獲時,共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小包( 1 、毛重0.3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驗餘毛重0.29公 克,保管字號:98年度保管字第151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 年度毒偵字第741 號偵查卷第27頁;2 、毛重0.3 公克,因 鑑驗使用0.01公克,驗餘毛重0.29公克,保管字號:98年度 保管字第26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毒偵字第925 號偵 查卷第37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 為違禁物一節,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98年 2 月19日、同年3 月9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紙在卷
可稽(參第741 號偵查卷第25頁、第925 號偵查卷第36頁)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