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000號
TYDM,100,聲,3000,2011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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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樹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羅樹花之出生年月日「民國38年2 月26日生」應更正為「民國38年2月28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 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 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揭解釋意旨辦理。二、經查,被告羅樹花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38年2 月28日生,如 主文所示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記載為「民國38年2 月26日生 」顯有誤寫之情事,然此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揆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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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