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951號
TYDM,100,聲,2951,201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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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晴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晴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古晴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減刑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七月。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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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