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克明
具 保 人 林勝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林勝斌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 放。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 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 人林勝斌於99年9 月27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 經聲請人傳喚被告應於100 年7 月12日上午9 時35分到案執 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縣桃園 市○○○街112 巷15號2 樓之住所,因不獲會晤其本人,亦 不能將該傳票交付予其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 100 年6 月21日將該傳票寄存於該地之警察機關即桃園縣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並分別作2 份送達通知書, 其中1 份黏貼於被告住所門首,1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 以為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第138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上開傳票業經寄存送達程 序於100 年7 月1 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詎被告竟未遵期到 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拘 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被告 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 ,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