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125號
TYDM,100,聲,2125,2011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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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紳昶
      何紹清
      楊紹強
      楊接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
沒字第3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筒子肆拾顆及賭資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紳昶何紹清楊紹強楊接權前因 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 條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以100 年度偵字 第5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扣案之麻將筒子40顆 及賭資現金新臺幣(下同)1 萬3,400 元分別為當場供人賭 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 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66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4 人等所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4 月 6 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5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 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稽。而扣案之麻將筒子40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現金1 萬3, 400元則係在賭檯之財物,此均據被告供承在卷,不問 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是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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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