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485號
TYDM,100,易,485,2011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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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瑋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劉育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59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
式審判之要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漢瑋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陳漢瑋曾於民國95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95年度壢 簡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9月28日因繳 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 意,於97年9月底某日,在其位在桃園縣觀音鄉○○街90 號 住處,以不詳代價,向友人向富杰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贓物。 嗣為警於97年10月3日下午1時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漢瑋所犯之罪,其法定刑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被害人黃文章、黃國昌、李春於警詢之指訴互核相符,又 有證人即曾向被告購買贓物之人黃月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 述在卷可稽,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 可佐,另有附表所示贓物扣案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故買贓物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被告以一 故買行為同時故買附表所示之物品,屬想像競合犯,應僅論 以一故買贓物罪處斷。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 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無視他人財產之尊重,明知該等物品係屬贓物, 竟仍故買、收受,使原所有人更難索回其遭竊之物,而致生 更大之損害,則被告所為,實應非難;惟本院念被告犯後已 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暨其手段、目的、科刑 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梁光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遭竊時間 │地點 │物品 │
├──┼───────┼────────┼───────┼─────────┤
│一 │黃文章 │96年8月18日上午9│桃園縣觀音鄉樹│電腦主機2台、電腦 │
│ │ │時前之某時許 │林村長春街23號│螢幕2台、鍵盤2個、│
│ │ │ │ │無線電主機1台 │
├──┼───────┼────────┼───────┼─────────┤
│二 │黃國昌 │97年9月22日晚間7│新竹縣竹北市國│電腦主機1台、數位 │
│ │ │時50分前之某時許│盛街258巷2弄1 │相機1台、手機1支(│
│ │ │ │號 │序號:000000000000│
│ │ │ │ │540號)、音響音箱1│
│ │ │ │ │對、集郵冊3冊及首 │
│ │ │ │ │日封小全張1批、電 │
│ │ │ │ │腦手寫板1個 │




├──┼───────┼────────┼───────┼─────────┤
│三 │李春 │97年9月22日下午5│新竹縣新豐鄉新│石器藝品1個、銀器
│ │ │30分前之某時許 │豐村2532號 │茶組1組、猴形茶壺1│
│ │ │ │ │個、茶杯1個、茶壺3│
│ │ │ │ │個、石頭印章7枚、 │
│ │ │ │ │數位相機1台、玉佩3│
│ │ │ │ │枚、放大鏡1支、12 │
│ │ │ │ │生肖飾品1組、玉竹
│ │ │ │ │盆栽飾品1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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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