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險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5年度,30號
TPHM,105,金上重訴,30,201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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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文聰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魏仰宏律師
      蔡世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文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鄧文聰前經本院認涉犯保險法第168條之 2第1 項後段、第2項背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1條第1 項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 款(司法院釋字第665號)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105年8月 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106 年7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參照),應自106年7月8日起,第5次延長 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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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