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0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英豪
陳正雄
陳照明
陳英隆
陳照清
陳傳偉
沈金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3166
2 號、100 年度偵字第5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有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前 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