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1403號
TYDM,100,審易,1403,201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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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登堯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38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陳登堯陳亞蓮為夫妻,2 人具有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 條之家庭成員關係,陳登堯陳亞蓮拒絕與 其離婚,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下午5 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317 巷59弄11號2 人共同 之住處內,徒手拉陳亞蓮之頭髮撞牆,又以腳踹陳亞蓮右腹 部,致陳亞蓮受有腦震盪之傷害;同年3 月28日,陳登堯負 復基於傷害之犯意,於上址徒手以拳頭毆打陳亞蓮之頭部, 致陳亞蓮受有左眼瞼及眼周區挫傷並眼挫傷等傷害。案經陳 亞蓮提出告訴,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陳亞蓮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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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