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33號
TYDM,100,交附民,33,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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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張雪芳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   告 黃榮城
      南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簡湘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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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