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倪奕堃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輝盤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倪奕堃、李輝盤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