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34號
SCDV,99,家訴,34,20110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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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曄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間停止親權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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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