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曄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間停止親權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