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0年度,3號
SCDV,100,輔宣,3,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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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輔宣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河
相 對 人 陳楊淑貞
關 係 人 陳鳳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楊淑貞(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陳鳳鈴(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河為相對人陳楊淑貞之配偶,相對 人因車禍重殘,雖經屢為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 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及診斷證明 書等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 卷可憑。又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會同鑑定人即國立臺 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原名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 院)醫師鄭海擎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時,相對人坐於輪椅 上,插有氣切管、鼻胃管,頭部有開刀痕跡,頭蓋骨凹陷, 右小腿呈萎縮狀態,並有僵硬情形;雙手伸直呈僵硬狀態, 雙眼睜開,眼神呆滯,用手掌接近眼部,會閉眼睛。又法官 點呼相對人之姓名,並表示若看得到請眨眼,相對人無反應 ;法官另於相對人眼前移動位置,相對人亦呈現呆滯、眼神 不隨移動等情,有本院同日精神鑑定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佐 。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綜合相對人之過去 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及精神狀態檢查之結果,其臨 床精神科診斷為1.器質性腦症候群,2.外傷性顱內出血術後 。因受疾病之影響,已完全無語言及行動能力,日常生活完 全仰賴他人照顧。鑑定時相對人完全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其疾病所致能力缺損依目前醫學水準並無回復之可



能性,故宜為監護宣告,由監護人協助處理相關事務等語, 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100年8月9日台新 分精字第1000005546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 ,堪認相對人係因1.器質性腦症候群,2.外傷性顱內出血術 後所致之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 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監護宣告之裁定 ,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604條第1項亦有規定。查聲請人陳河為受 監護宣告人之配偶,並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同住,有戶籍謄本 附卷可參。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陳河任監護人,最能 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陳河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陳鳳鈴為相對人之長女,其既表明願 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本院100年4月6日 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可稽,爰指定其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附錄:
民法第1099條: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099條之1: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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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