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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88號
SCDV,100,訴,388,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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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雲冠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鳳珠
被   告 吳明學即吳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0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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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