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29號
SCDV,100,補,729,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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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陳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福培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
仟玖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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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