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弘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德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碩光學眼鏡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
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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