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張炊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東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柒仟捌佰柒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