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吳上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珮萓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