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王祥瑞即張翔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鴻明、
蔡麗雲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 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 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苟聲請人未能提 出合於上開要件之證明,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台灣企銀)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確定判 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名下之財產,經 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0年度司執字第830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查封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3筆不動產(下稱系 爭不動產),惟相對人台灣企銀所據以聲請執行名義之借款 契約書乃聲請人遭相對人台灣企銀詐欺脅迫後簽訂,相對人 違反誠信原則,並有權利濫用之情事,故該借款契約應為無 效,聲請人業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前開強制執行程序, 且本件執行標的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將造成聲請人重大 損害,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 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305號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業經本院調閱 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4號案件卷宗查明,惟因聲請人未於 該訴訟訴之聲明,明確請求「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30 5 號清償債務事件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故該不 當得利訴訟是否包含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性 質,首堪置疑。又查聲請人未於上開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之訴 狀內表明訴訟標金額或價額、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而以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 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強制執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僅在有異議之訴等情形下始例外由法院定相當且確實之擔 保停止之,則本件聲請人之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既因起訴不合 法而經駁回,其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即與上開規定未合
,不能准許,應予以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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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範 圍 │(新臺幣元)│
│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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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 │聚吉│ │55-7 │建│300.00 │萬分之157 │426,000元 │
│1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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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 │聚吉│ │55-15 │建│185.00 │萬分之157 │264,000元 │
│2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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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基地坐落 │建築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最低拍賣價格│
│ │ │ │式主要├───────┬─────┤權利│(新臺幣元)│
│ │ 建號 ├──────┤建築材│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範圍│ │
│號│ │ │屋層數│合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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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竹市○○段│商業用│8樓層:56.79 │含陽台5.84│ │ │
│ │ │55-7、55-15 │、鋼筋│合計:56.79 │平方公尺、│全部│2,204,100元 │
│ │ │地號 │混凝土│ │共有部分12│ │ │
│1 │1206 ├──────┤造、12│ │42建號及一│ │ │
│ │ │新竹市○○路│層樓 │ │切附屬建物│ │ │
│ │ │二段736號8樓│ │ │ │ │ │
│ │ │之5 │ │ │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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