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0年度,217號
SCDV,100,竹小,217,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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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心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竹小字第217號
原   告 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志
訴訟代理人 李清風
被   告 張通義即豐廚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至3月間陸續向原告 訂貨購買肉品等,原告均依約交貨至被告指定之實際營業 處所,詎被告僅支付部分貨款,尚拖欠新臺幣(下同)34 ,342元未給付,迭經原告履次催討無果。為此聲明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34,34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7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被告只是加盟店,都是由總店向原告訂購,及 由原告配送到被告處所,被告再跟總店結帳,被告已將貨 款付給總店,所以兩造之間沒有直接的訂貨關係,原告也 從來沒有跟被告對帳過,也沒有跟被告請款過,爰聲明請 求原告之訴駁回。
二、本院判斷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有將貨款總額34,342元之肉品配送至被告處所之 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影本5紙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
(二)第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 第19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 之當事人為準;債權為對於特定人之權利,債權人只能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給付;買 賣契約屬於債權債務契約,而債之關係為特定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 ,亦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99號、18年上字第1953號判 例要旨及69年台上字第468號判決要旨足參。再者,當事 人之一方與他方約定,由他方向第三人為一定之給付,第 三人因此取得直接請求他方給付權利之契約,乃係民法第 269條所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惟若第三人未取得直接請 求他方給付之權利,即令當事人約定向第三人為一定之給 付,亦僅係當事人間之指示給付約定,則非民法第269條



所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據此,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縱令當事人 約定由他方向第三人為一定之指示給付,第三人仍非屬契 約之當事人,第三人自無請求他方給付之權利,然他方亦 無請求第三人給付之權利,此為債之相對性原則。(三)經查,本件與原告接洽訂購貨品者確係被告所加盟之總店 李姓負責人,且原告與該李姓負責人雙方確約定可由各分 店直接向原告訂購貨品,並由原告將各分店訂購之貨品配 送至各分店,嗣再由原告將各分店訂貨之總表即對帳單交 付該李姓負責人,而由該李姓負責人統一與原告結帳等情 ,已據原告自陳在卷;參以原告復自承:「之前都是找總 公司一位李姓的負責人請款,從來沒有找相對人請款過, 因為李姓負責人就是各家店的老闆...李姓負責人跟我們 接洽的時候是說由各分店向聲請人自行訂貨,但是為了方 便由聲請人跟李姓負責人請款,目前只有請款成功過兩次 ,第三次就是這次,李姓負責人就不見了。(一開始與聲 請人【按即原告】接洽訂貨的是否為該李姓負責人?)是 的。...確實是李姓負責人跟我們說好由各分店自行叫貨 ,再由他統一跟我們結帳,然後由聲請人送一份各分店訂 貨之總表給李姓負責人,但總表就不再發送給各分店,因 為出貨單就有一份副本給各分店」等情,在在均足堪認本 件與原告簽訂肉品購買契約者確係該李姓負責人,被告充 其量僅係原告與該李姓負責人雙方約定由原告依該李姓負 責人之指示為給付之第三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非屬 契約之當事人,原告自僅得向契約當事人即該李姓負責人 請求給付貨款,而無向告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之權利。(四)綜上,兩造間既無買賣契約關係存在。從而,原告依買賣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34,342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即10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即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確定訴訟費用額:本件係小額訴訟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額,爰確定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訴訟費用額僅有裁判費1 ,000元)。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 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 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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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