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21號
SCDV,100,法,21,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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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
兼法定代理人 劉丹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丹桂為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 主教仁愛啟智中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則為民法第62條、 第63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均得提出本件聲請。財團法人新 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因成立日久,硬體設施老舊, 不敷繼續提供多元之大量服務,且無法符合內政部機構評鑑 之硬體設備項目,為長遠發展,並配合政府推動身障機構服 務小型化、專業化、社區化之政策考量,乃決議併入財團法 人新竹市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 啟智中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7 項第13條有關解散後剩餘財產 之處理所為修正,曾經本院99年度抗字第57號裁定准許在案 。另就與其他相同性質之公益財團法人合併之條件及法律效 果,則經民國100 年2 月22日之董事會,決議將其捐助及組 織章程第13條修改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准予 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上述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簿、捐 助及組織章程第13條修正前後對照表、本院99年抗字第57號 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財團法人新竹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就與財團法人 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合併一事,業已向主管機 關新竹市政府提出合併後之規劃計畫書,經新竹市政府審核 ,同意核備在案,此有新竹市政府100年8月26日府社障字第 1000097764號函在卷可稽。而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 愛啟智中心因原有捐助及組織章程未就與其他同性質財團法 人合併後組織變更事宜為訂定,就合併後剩餘財產處理之重 要管理方法亦未規範,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



於100年2月22日召開第9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及組 織章程第13條如附件。經核,財團法人新竹私立天主教仁愛 啟智中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3條經修正後,與該財團法人之 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而聲請人劉丹桂係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變更財 團法人新竹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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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