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救字,100年度,9號
SCDV,100,審救,9,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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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彭興宏
法定代理人 彭增沐
      李幼媚
代 理 人 張秀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間國家賠償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 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聲請人係 合於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 扶助律師協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等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新竹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 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案件概述單等以為釋明,復 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審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卷宗,經 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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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