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99號
SCDV,100,司票,599,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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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葉金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炊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
二、請具狀補正相對人張炊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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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