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00號
SCDV,100,司票,500,20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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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宏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惟查 票據付款地為三重市○○街16-1號,並非在本院轄區,有本 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裁定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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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