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郭水木即郭張月嬌之.
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康郭月銀即郭張月嬌.
相 對 人 郭月英即郭張月嬌之.
相 對 人 郭月霞即郭張月嬌之.
相 對 人 郭鏡銘即郭張月嬌之.
相 對 人 郭峻銨
相 對 人 郭鏡華即郭張月嬌之.
相 對 人 郭鏡榮即郭張月嬌之.
相 對 人 郭鏡龍即郭張月嬌之.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 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先敘明。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張月嬌於94年6月15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相對人郭峻銨 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 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6月13日起至13 4年6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郭峻銨分別於94年6月13日、94 年 6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80,000元,借款期限為 20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於借款期間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郭峻銨僅攤還本息至100年 1月16日、100年5月16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迭經催討 均而效果,尚欠本金1,545,997元、60,614元,及自100年1 月16日、100年5月16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因被繼承人即所有權人郭張月
嬌已於96年1月15日死亡,經聲請人向本院家事法庭查詢無 被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案件,相對人等已合法繼承被 繼承人財產,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各一件、擔保借款約據影本一件、信用借款約據影本一件、 本票影本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 度家聲214字第2797號函影本一件、放款查詢單影本二件為 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7月13日新院燉民政 100司拍80字第1522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100年7月15、18 、19、2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 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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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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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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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 南勢 │ │ 235 │ │ │ │ 72.9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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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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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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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 │延平路一│南勢段 │住家用,│一層:│二層:│ │ │ │ 107.10 │ │ │平方公│全 部│ │
│ │ │段317巷 │235地號 │加強磚造│53.55 │53.55 │ │ │ │ │ │ │尺 │ │ │
│ │ │83弄19號│ │,2層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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