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兆檀即郭兆潭之繼承人、邱玉鳳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郭兆潭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債務人究為邱玉「鳳」或邱玉「鳯」,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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