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547號
SCDV,100,司促,7547,2011082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547號
債 權 人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