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302號
SCDV,100,司促,7302,2011082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
債 權 人 廖先凱即翻伽匠翻譯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