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964號
SCDV,100,司促,6964,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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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964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濬逸、郭家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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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